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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15日,《食用鹽碘含量》開始實施。為科學、規范、有序做好《食用鹽碘含量》標準的組織實施工作,衛生部、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和廣電總局聯合印發了《關于做好實施食用鹽碘含量標準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充分認識實施《食用鹽碘含量》標準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緊迫性,切實加強領導,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要按照“政府主導、部門合作、社會參與”的防控工作機制,將實施《食用鹽碘含量》標準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列入行政管理部門工作目標的考核范圍,建立績效考評體系,落實目標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通知》還要求根據碘缺乏病防治工作需要,地方各級財政結合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合理安排碘缺乏病防治相關經費,中央財政對高危地區重點人群的碘缺乏病防治給予必要的支持。
碘缺乏病是由于自然環境缺碘造成機體甲狀腺激素不足所表現的一組疾病。全國范圍內的外環境是普遍缺碘的,我國是受碘缺乏病威脅最為廣泛的國家之一,除上海市外,全國30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均有不同程度的碘缺乏病流行。1991年,我國政府向國際社會做出莊嚴承諾,到2000年實現基本消除碘缺乏病目標。1993年,國務院召開“中國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目標動員會”,全面啟動了以普及碘鹽為主的綜合防治措施,頒布了《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等一系列法律規章。1996年以來,通過落實全民補碘措施,碘缺乏病病情大幅度降低。截至2011年底,全國已有28個省(區、市)達到了省級消除碘缺乏病的階段目標,97.9%的縣(市、區)達到了消除碘缺乏病目標。實踐表明,食鹽加碘是防治碘缺乏病最經濟、最有效、最便捷的干預措施。
為有效防止碘缺乏病流行,我國逐步建立了碘缺乏病監測系統和信息反饋機制,連續動態監測人群碘營養水平和碘缺乏病病情,并據此及時適當調整鹽碘含量標準。
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以來,我國于1994年第一次確定的食用鹽碘含量的標準是:碘鹽含碘濃度(以碘離子計):加工為50mg/kg,出廠不低于40mg/kg,銷售不低于30mg/kg,用戶不低于20mg/kg。隨后,我國在1996年對鹽碘含量規定不得超過60 mg/kg的上限值。2000年,鹽碘含量標準下調為加工為35mg/kg,允許波動范圍為±15 mg/kg。由于我國幅員遼闊飲食習慣差異較大,食鹽的攝入量區別較大,多年來由于生活水平的提高飲食結構也發生了變化,因此不同地區人群尿碘水平高低不一,統一的鹽碘含量標準不能滿足人群尿碘水平都處于適宜水平。2006年,按照“因地制宜、科學補碘”的原則,對食鹽標準(GB5461-2000)進行修訂。修訂的主要原因,一是根據2005年碘缺乏病監測結果,全國合格碘鹽食用率為90.2%、用戶水平鹽碘平均值為30.8mg/kg,兒童尿碘中位數為 246mg/L,處于可接受水平但超過了世界衛生組織推薦的100μg/L—199μg/L最佳適宜范圍。二是隨著城鄉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和膳食結構的變化,人們食物的多樣化豐富了碘的攝入來源。三是我國碘鹽生產企業經過多次技術改造和工藝改進,使碘鹽的含碘量和均勻度都有了明顯提高。四是由于碘酸鉀具有較強的穩定性,在生產、流通等環節中碘的損失量較小,保證了鹽中碘含量的穩定。為此,在試點的基礎上經專家充分論證,2011年9月15日,衛生部發布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用鹽碘含量》(GB26878-2011)。我國此次調整鹽碘含量標準的特點,一是對食用鹽中碘含量的平均水平(以碘元素計),由原來加工水平的35mg/kg下調至產品水平20 mg/kg —30mg/kg。二是縮小了食用鹽碘含量的允許波動范圍,由原來的35mg/kg±15mg/kg(相當于±43%)調整為食用鹽碘含量平均水平±30% 。三是新標準規定各地可結合本省人群碘營養水平供應一種、兩種或三種碘含量的碘鹽。
當前,我國雖然實現了消除碘缺乏病的階段目標,但是碘缺乏危害是自然環境缺碘造成,而自然環境缺碘狀況是不能改變的。監測與專項調查數據顯示,我國居民每日攝入的碘主要來自碘鹽。如果停止食鹽加碘,讓居民食用不加碘食鹽,將會導致人群碘營養不足的嚴重后果,特別是胎兒和嬰幼兒將最先受到危害,將損傷腦發育而影響我國人口素質,碘缺乏病也將會卷土重來。為此,食鹽加碘是一項保護我國廣大民眾身體健康、提高人口素質、促進經濟發展,被國際社會公認的最根本的公共衛生措施,是利國利民的國家衛生策略。《食用鹽碘含量》標準的實施,必將為我國科學預防和控制碘缺乏病、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做出新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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